甲开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合同时项目并不具备《房地产管理法》的条件,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给了甲公司600万元转让款,后甲公司又退了此款,双方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项目又具备了转让条件,但合同中并没有设定未来性生效条款。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国家对房地产项目取得和转让均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既为了防止囤积居奇,另也为了防止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所以,在房地产项目转让过程中,不但对资质提出要求,还对是否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以及投入量的多少作出硬性规定。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而双方硬性违法转让的,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双方签合同时不允许转让地产项目,但约定的义务性条款却是在未来得到法律允许之后的,该转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毕竟履行义务时已经不被法律所禁止或者限制。
如本案情形,转让方将部分已收款退回,诉讼过程中项目又具备了条件,那么毕竟履行时尚未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效力属待定情形,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如果都愿意继续履行的,应按有效对待;如双方或者一方不愿履行的,此时已过了合同约定期限的,按无效认定也是可行的。关键是双方行为不要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