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法中新设监督检查一章与修改充实了法律责任一章,目的就在于加强执法,保证法律的实施,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违法者必须受到惩罚。这部法律的前五章,确立了土地管理的法律原则与行为规范,这些原则与规范要得到切实的遵守,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使认真遵守执行的将受到保护,恣意违反的将受到惩处。
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履行其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有的义务,监督检查部门必须尽职尽责做到的事项。建立这样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建立土地管理法律秩序的必要保证之一,要坚持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但又不会是自发地形成这个轨道及进入这个轨道,而要经过艰苦的工作与严肃的执行制度,经常的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所以,监督检查这一章的内容是重要的,立法机关在审议修改时增列了这一章,得到了各方面的赞成并顺利地被确认。
关于法律责任一章,与整个法律所作的修改一土地关系的各项法律规定得以贯彻实施,维护国家统一集中管理土地的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法律责任中,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都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破坏耕地、违法侵占耕地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而是严厉地加以惩处,不让非法占地者逃避法律责任;对无权批地、越权批地、不按规划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制裁;对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所有这些,都是由新的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成为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掌握整部法律内容时,应当重视这部分的内容,具体地研究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