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规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上述规定,停工损失费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质工程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诉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