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约定以业主支付价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条款,不能作为总包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2024-08-2-115-002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7)晋02民终235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