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第三方付款为付款前提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
【裁判要旨】
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2018)冀0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
二审:(2019)冀民终784号民事判决
再审:(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