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
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基于该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法院认为,黄某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也归于无效。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程序控制与法律效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应经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章程可以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担保决策机构的决议应以绝大多数决通过。未经担保决策机构决议的,担保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所受损失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
难解的农村建房纠纷如何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高达5.5万元,但双方争议的工程尾款金额仅7万余元。这是个别现象吗?“其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高额鉴定费的情况并不罕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法官毛宝双介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房者有悖诚信应赔偿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农村房屋往往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也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关于保护耕地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村民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在合同无效后,涉及返还房屋和赔偿损失问题。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报批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
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修建房屋,不具有合法利益当事人已就案涉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即使其所诉的被拆除的房屋客观存在,亦系其在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违法修建的房屋,行政机关拆除该房屋并未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修建农村房屋所需施工资质的认定在重庆地区,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农村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认定农村房屋登记不规范具有普遍性,诉争房屋自建成之日起邹某甲与谭某甲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出卖给许某某后客观上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谭某甲已将该诉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于许某某,许某某业已实际居住多年,邹某乙、邹某丙、谭杲丙主张许某某返还房屋,违反诚信,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