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妇女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基本案情
周某某(女)系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某村村民, 2005年1月,周某某与外村男子结婚,但户籍未迁出。2016年10月,周某某与该男子离婚后回原村居住至今。1997年3月至2015年5月,周某某所居住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了补偿费。2015年9月,村民小组就土地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讨论并公示,该分配方案中规定“已婚出但户口未迁出人口不参与租金分配”,周某某户代表亦参与该讨论并同意了分配方案。自2016年起,周某某提出要求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遭多数村民反对。2018年9月,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村民小组在其自治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就征用土地补偿款经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方案,规定已经结婚但户籍未迁移的村民不参与分配。虽然议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决定的分配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对集体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平等分配权。经向双方释法,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遂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部分农村地区已婚或离异妇女在村集体中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屡见不鲜,部分村民基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朴素”的乡土观念,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权益方面将已婚或离异妇女排除在外,并且是经过了“民主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的决议或类似内容的决议。本案中,单就操作规则而言,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本经济组织内部事项,程序上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但人民法院在审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同时还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即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本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已婚出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口不参与分配”,即已经结婚但户籍未迁移的村民不参与分配补偿款,剥夺了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但户口未迁移已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权,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侵害了已婚、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实际上依赖于村集体分配经济收益的妇女生活、发展的利益。基于这些现实存在的现象,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大涉及土地承包、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适时参与到农村基层治理中去,提高基层组织依法、科学、合理进行民主自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