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
农村住房实际使用人与土地证不一致,如何确定房屋归属农村住宅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判断该房屋安置补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包括部分房屋是否已经卖出,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倒塌重建以及重建后的权属问题,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农村住房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农村住宅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判断该房屋安置补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包括部分房屋是否已经卖出,以及房屋是否存在倒塌重建以及重建后的权属问题,上述问题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
宅基地上房屋不因他人翻建而当然属于翻建者所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即便涉案房屋由周性善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周性善所有。另外,周性善并非周性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并无证据显示第一顺序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无证据表明周性善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实践中,宅基地确权案件比较繁多,不少当事人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比较困惑,小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指导精神,对此类案件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梳理,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农村哪几种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农村房屋买卖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关系如何界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等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的登记所要求的是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