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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案例

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日期:2024-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01.人民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02.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2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未办理,并以在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企图获取较合同有效时更大利益的,属于恶意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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