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费,无理要败诉
——江门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2011年12月28日,某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业委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依约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黄某作为小区业主,在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以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及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存在质疑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对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代表机构,其签订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是代表业主大会所签订的,该合同对涉案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黄某作为业主,在获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逾期付费的违约金。
【点评】在物业纠纷审判实践中,业主多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选聘程序不合法、业主并非合同当事人等为由进行抗辩,但业主往往难以对自己的抗辩意见提供证据证明,或因没有法律依据而难以胜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只是存在部分的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此时,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业主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依法享有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我国物业管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或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对于物业公司选聘程序或物业服务质量存在质疑,可向住建部门、街道办、社区等机构反映、表达意见,妥善处理纠纷,并不能据此拒交物业费,否则,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按约定付费,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