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逾期缴费,应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开平某物业公司诉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关某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关某的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关某需每月1日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90.68元以及分摊的电费,并约定物业使用人如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5 交纳违约金。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关某没有依约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电费,经物业公司书面催收,关某仍拒绝缴纳前述费用。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关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725.44元以及公摊电费26.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欠费事实属实,判决关某应支付物业服务费4725.44元、公摊电费26.02元给物业公司。并认为关某未按期支付相关费用造成物业公司利息损失,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关某对违约金标准也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来计算,关某以每期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段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物业公司。
【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业主需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本案中,关某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造成物业公司利息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物业公司。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关某也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因此法院根据关某违约的性质、物业公司损失的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