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减免业主逾期缴交物管费滞纳金
——江门市新会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2017年3月,某物业公司诉称与梁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梁某自2014年3月起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2739.14元(暂计至2017年3月)及相应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止为4600.86元)。梁某抗辩认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因此才拒交物业管理费。根据法院调查取证,涉案小区确实存在诸如设施老化、卫生差、乱停车等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一、物业公司与梁某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3月30日止,梁某尚欠物业公司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2739.14元,此款梁某定于2017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款后应即时交付发票给梁某。二、物业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有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不达标的事实,法院依照事实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减免了滞纳金,并且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对涉案物业公司发出要求整改的司法建议,事后回访时发现收效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