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停水催缴物业费损失赔偿案
【案情摘要】
物业服务人与门头房业主孙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如拖欠物业费则物业服务人必要时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孙某将房屋转租韩某。韩某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遂予停水。孙某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停水造成的经营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因拖欠物业费采取停水措施无合法依据,就其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物业服务人赔偿停水所致经营损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人单方面停水、停电、停供热、停燃气等,逼迫业主支付物业费,给业主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品质,同时也加剧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关系的恶化。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系法律为物业服务人催收物业费采取措施设置的红线。本案判决一方面鼓励业主向粗暴做法说不,另一方面敦促物业服务人尊重业主权益,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回归服务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