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明确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担责——某装修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某装修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双方于2014年签订结算书确认了工程具体造价并明确了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后2018年双方重新达成协议书,新增加了工程税收数额、管理费等负担主体、扣减方式等约定。现某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未支付,某装修公司诉请其支付工程款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发包人某建设公司和承包人某装修公司在协议书中未体现出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重新结算的意思表示,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载明双方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重新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协议书未涉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由,免除某建设公司按照原结算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应按照协议书中所述的合同及补充协议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03
典型意义
签订工程结算协议意味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清理和终结,应当遵守结算协议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在结算后签订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本案维护和救济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平交易、信守合同的理念。同时提醒当事人应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歧义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