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建设公司诉河南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豫0823民初4314号】
【基本案情】2017年7月,河南某建设公司承包河南某置业公司位于武陟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工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进行了口头协商。河南某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完成了地基基础、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建造、前期绿化、提供塔吊等工程项目,后因故工程停工,施工活动未继续进行。期间,双方签署《建设工程结算单》对部分工程价款数额予以了确认。河南某建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欠款并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河南某建设公司已经进行了施工,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意,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涉案工程已停工,根据河南某置业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确认的相关清单,可以认定已施工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费用数额;停工以后,河南某建设公司租用的塔吊继续留在场地,所产生的费用亦应当由河南某置业公司承担;河南某置业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员给对方签字确认了相关费用,故对其所辩称的工程量重复计算、应以双方决算结果或鉴定结论为依据确定工程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河南某建设公司关于工程价款数额主张过高,不能全部支持,其主张利息支付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因为双方未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所以河南某置业公司辩称优先受偿权主张超期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河南某建设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一、河南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6695085.24 元;二、河南某建设公司有权对上述工程价款就其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河南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典型意义】诉讼争议大、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一。本案存在着当事人约定施工范围内容不明、单价和价款约定不明、工程未完成施工而停工等复杂的事实问题,案涉金额较大,一审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认证,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准确认定,在判决书当中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了明确释明,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予以了确认,做出的判决依据准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