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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起诉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完成收尾施工,本诉与反诉系基于同一合同所建立的相同法律关系

日期:2023-12-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起诉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完成收尾施工,本诉与反诉系基于同一合同所建立的相同法律关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21号

有色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胡商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本诉请求:诉请判令胡商公司支付工程款、赔偿利息损失。

反诉请求:要求有色公司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立即完成1#、2#及地下室收尾工程的施工并向胡商公司交付(工程量约50万元)。

法院观点(摘录):……关于胡商公司是否欠付有色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双方已约定胡X来、张X都、陈X汉为A段、B段、C段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管理工作。因此,胡商公司付至胡X来、张X都、陈X汉账户的款项视为向有色公司支付的款项。胡商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关于胡商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即有色公司是否应完成1#、2#楼及1#楼地下室收尾工程的施工并向胡商公司交。……案涉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有色公司对已经完成且结算的工程可以向胡商公司主张工程款,同理,胡商公司对有色公司未施工完成的工程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施工义务,胡商公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有色公司认为其起诉并不包括1#、2#楼施工范围,虽包括1#楼地下室的施工范围,但有色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系双方对已施工完毕工程内容的价值核算,并不包括收尾工作的工程量。因此,有色公司关于胡商公司的反诉与有色公司的起诉并非同一对象,非同一施工内容的抗辩意见不成立。胡商公司的反诉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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