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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投资有限公司诉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市投资有限公司诉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0年1月11日,汪某某(乙方)与某建投(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坐落于某安置小区44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约77.6㎡,租赁期限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1日止。2013年2月10日,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自2013年2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某建投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汪某某使用。2014年2月11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至今未续签合同。汪某某持续占用房屋未继续支付租金。涉案房屋在本案受理前某建投已委托某投资公司进行管理。涉案房屋现由汪某某经营使用。一审判决:一、汪某某与某市某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二、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安置小区44号门面房腾空并恢复原状后交付某市投资有限公司;三、汪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腾退房屋时,应按照37248元/年的标准向某市投资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四、如汪某某超过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腾退房屋,在腾退房屋时除按照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某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90日腾退期限届满时止外,自逾期之日起还应按照48422元/年的标准支付占房使用费直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五、驳回某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为房屋租赁系列案件,涉及数十户承租商户的合法权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群体上访等不良后果。本案中,涉及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租金的问题,也涉及出租人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问题,该案的判决既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也依法保护了承租的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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