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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挂靠情形下,如果被挂靠人就案涉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并实际参与了管理协调且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被挂靠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挂靠情形下,如果被挂靠人就案涉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并实际参与了管理协调且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被挂靠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宏利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北京城建公司与宏利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及三个项目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了北京城建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向宏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内容。虽然上述合同无效,但北京城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成立了工程项目部,实际参与了管理协调,且宏利公司完成的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北京城建公司与宏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符合实际。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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