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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承包无效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管理费的给付系双方基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格交换的对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包无效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管理费的给付系双方基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格交换的对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冯某主张1,000万元管理费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管理费的给付系双方基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格交换的对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进行了明确。冯某实际参与了施工,并与华宇公司进行了结算,该管理费既非给付错误,也无权利侵害,并非冯某遭受的损失,尚难认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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