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接受了总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其应向总包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具体管理费数额可以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过错进行酌定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接受了总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其应向总包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具体管理费数额可以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过错进行酌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甲公司认为,湖北乙公司违法分包,其收取的管理费违背客观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因湖北乙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以联营协议的方式分包给上海甲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故湖北乙公司要求按照该合同约定收取13%的管理费据理不足。综合考虑到上海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接受了总包单位湖北乙公司的管理服务,上海甲公司应向湖北乙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上海甲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易王东已与湖北乙公司签订《协作型联营协议书》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案涉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存在,过错较大,本院酌定按照审定总价的9%计算管理费,即7,371,396元(81,904,400元×9%),超出的管理费3,276,176元作为工程款由湖北乙公司支付给上海甲公司。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317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