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标准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3 点击:371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标准如何认定房屋买受人办证的前提是初始登记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记的批复作出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备协助办证的法定条件。依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出具收件书面凭证,仅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初始登记,须由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才能确定,如不符合则不予登记。

  • 如何准确理解办证的义务主体
    日期:2017-12-03 点击:315次

    如何准确理解办证的义务主体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为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买方支付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这是买卖双方的最主要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另外,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方来说,出卖人在交付实物房屋之外还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具体来说,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一般也就认为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

  • 交通噪音污染中的商品房质量瑕疵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1 点击:523次

    交通噪音污染中的商品房质量瑕疵责任如何认定购房人在购房之前已实地看房,并对所购房屋的实际状况已经进行了了解,对房屋的隔声措施已有直观体会,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并未隐瞒房屋有噪声的事实。如果开发商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37条、《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履行了法定义务之后购房人所购房屋仍然存在噪音超标的事实,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考虑到我国此类商品房数量巨大,判决解除合同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判决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噪音作为处理更加合适,也为审判实践所运用。

  • 商品房质量瑕疵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1 点击:395次

    商品房质量瑕疵如何认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包含有房屋质量条款。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受人有权利取得符合合同规定质量的房屋,出卖人也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出卖人的这一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在各国法律中,一般均规定出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标的物有瑕疵担保义务。

  • 对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
    日期:2017-12-01 点击:278次

    对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 房屋修复后保修期不应重新计算
    日期:2017-12-01 点击:220次

    房屋修复后保修期不应重新计算房屋修复后重新计算保修期存在法律层面和操作层面的双重障碍,而通过开发商对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可避开障碍,且同样能够弥补业主的损失,平衡开发商与业主的利益。因此,认定房屋修复后保修期不再重新计算更为妥当。

  • 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经常要求买受人按照出卖人制定的房屋交付流程先行预缴物业费、代办产权证费用、公共维
    日期:2017-11-30 点击:364次

    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经常要求买受人按照出卖人制定的房屋交付流程先行预缴物业费、代办产权证费用、公共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后,才能交付房屋钥匙,应如何处理办理人住手续也就是商品房的交付,是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阶段,也是买卖双方最容易发生纠纷的阶段。购房人在办理人住手续时应首先要求开发商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房屋为居住用途的,还应要求开发商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对房屋进行验收后,购房人应缴清剩余房价款,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合同,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领取房屋钥匙。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性质如何区分
    日期:2017-11-30 点击:205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性质如何区分出卖人提供两书属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相应的约定,出卖人应当严格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没有提供两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拒绝接收房屋的,应认定出卖人不具备交房条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 交付通知是否为交付的必要条件
    日期:2017-11-30 点击:309次

    交付通知是否为交付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一次交付往往有数百套房屋,买受人有的在当地,有的在异地,有的急于收房,有的意在转手,开发商的书面通知要一个个取得买方本人的签收,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当时工作很细致,一个个客户都通知到了,时过境迁之后,客户声称没有收到通知时,开发商再要回头找到一两年前的通知证明非常困难。所以这种案件,只要买方起诉,卖方大都会陷人举证不能的困境。这种情况鼓励了一些买受人恶意诉讼,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 风险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
    日期:2017-11-30 点击:424次

    风险责任的承担如何确定风险责任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与标的物交付的同时并转移而从法理上讲,风险责任则是随着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