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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是指在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将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是指即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是实际权利人,但相对于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受让人,登记名义人就是真正权利人,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理信赖。
借名买房纠纷如何处理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他人之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情形。由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购买对于购房资格有特殊的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行为属违法行为,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名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应得到支持。
房屋借名登记如何处理虽然登记推定力,当登记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时,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但这只能说明法律免去了登记权利人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真实性的义务,并不表示登记权利人就能最终取得物权,只要事实权利人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不动产的权利,由登记推出的权利正确性即可被推翻。
“阴阳"房地产居间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如何确定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由于备案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跳单"行为的责任承担 “跳单"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已经签署委托卖房协议(或买房协议)的卖房人(或购房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与房产中介公司的协议,构成“跳单" 的,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委托卖房协议或买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跳单"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如上所述,系争第2条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是指委托人以恶意逃避支付佣金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对于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直接影响而导致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可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房贷新政不是“不可抗力",但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直接影响而导致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中的规定,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居间费用如何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因此,对于已经完成的常规经纪项目,中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公示的收费标准确定。对于没有完成常规经纪项目的,不能主张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但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文本费等,可以适当予以支持。
受限购、限贷政策影响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从房地产市场商品房成交的房源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一手房即买受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新房和从其他交易主体手中购买的存量房即通常所称的二手房。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房款数额大、交易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出于交易安全、风险防范等考虑因素,几乎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通过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促成的。
因房产新政解除合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如何分担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果房屋价格上涨,则出卖人没有损失;如果房屋价格下跌,买受人无损失,而出卖人则会有差价损失。就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而言,主要是房屋价格下跌时的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