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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
    日期:2018-01-04 点击:264次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与边界判断工程设计图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往往需要知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是否存在通常设计或标准设计、特定的设计是否是实现某种技术功能所必需的设计等技术背景知识,因而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判断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多的表现为技术事实和法律判断的交织。那么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笔者认为,除非过于简单的图形设计,此类作品的点线面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应推定为具有独创性。

  • 房屋买卖遇“毁约”咋维权
    日期:2018-01-02 点击:202次

    房屋买卖遇“毁约”咋维权卖家迟迟不迁走户口,买了学区房因无法落户导致孩子上学成了泡影;卖家以夫妻间未就卖房达成一致为由毁约,宁可赔偿双倍定金也不愿履行合同;开发商所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房人屡次反映无果……每个“毁约”背后,都有太多貌似合理的“借口”,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 承租人擅自加盖建筑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日期:2018-01-02 点击:176次

    承租人擅自加盖建筑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承租人张某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王某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不能提前解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承租人张某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王某通知其停建和限期拆除后,张某仍未履行,张某行为构成违约,王某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 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位阶及其边界
    日期:2018-01-02 点击:166次

    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位阶及其边界各地房地产迅速发展,但是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烂尾楼”,由此引发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如何处理此类问题,考验着司法的智慧。本文从山东三联彩石山庄案入手,在分析权利位阶确定原则的基础上,确定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位阶,并阐述买受人优先受偿的条件,与大家商榷。

  • 初探开发商违约类型及应对策略
    日期:2017-12-30 点击:157次

    初探开发商违约类型及应对策略开发商或者未借由任何理由或者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达标,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解除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此类解除通知书,第一时间,应发出态度明确的拒绝解除合同回函,再与开发商就继续合作可能性进行沟通,若再无继续合作可能性,则需与开发商就终止事项进行磋商,并签订终止协议,但终止协议内容针对开发商的违约赔偿必须具体。

  • 浅析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制
    日期:2017-12-30 点击:234次

    浅析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表面上看,原、被告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回赎协议书》,而未另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理应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实质上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却是按照民间借贷的特征一直支付高额利息给原告,而且被告也没有出售房产的真实意思,这从他们之间签订的回赎协议可以看出。

  • 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产生纠纷的处理
    日期:2017-12-16 点击:1055次

    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产生纠纷的处理该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兰桂香的遗产,原审按遗产处理错误。对于房产部门为汪兴学更名并发放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不是民事诉讼应解决的问题。为此,汪洋等四人在民事诉讼前,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为汪兴学发放房屋产权证属违法行为。但该诉讼以汪洋等四人撤诉而终结。由于本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解决,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兰桂香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 房屋买卖中的户囗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17-12-08 点击:373次

    房屋买卖中的户囗纠纷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无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是否作出了约定,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农村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2017-12-07 点击:381次

    农村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可以在私房上所设立的使用权为物权,且物权须具备一定的公示手段,这种使用权目前尚无法予以登记公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所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租赁的债权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在房屋之上已经设定负担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可以将某房屋出售他人。但在房屋出售的清况下,先于买卖合同存在的债权人可以继续维持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 当事人以物(农村房屋)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2017-12-07 点击:397次

    当事人以物(农村房屋)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村民与村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民依法得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而农村房屋依法也可以在村民之间流转,没有相关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和以房抵债有效,殊无疑义。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参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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