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所以,除非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办理备案的话题不生效,其他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即便约定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也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