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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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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律师网房产开发经营情况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86次

    建筑工程律师网房产开发经营情况法律解析 【负债总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其偿还形式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偿还。负债一般按其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及贷款应付未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

  • 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324次

    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法律解析 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的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空置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 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60次

    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 建筑工程律师解析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日期:2012-06-29 点击:360次

    建筑工程律师解析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正在开发的土地面积】是指已开始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但尚未完工,不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 建筑工程律师网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44次

    建筑工程律师网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概念
    日期:2012-06-29 点击:339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屋用地面积及房屋用地分类
    日期:2012-06-29 点击:282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屋用地面积及房屋用地分类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面积律师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78次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面积律师解析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线计算。

  •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分类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68次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分类法律解析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272次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法律规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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