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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如何避免投标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09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一:请问校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如何避免投标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

答:首先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校方是否有权选择承包方,要看所进行的工程是不是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果是的话,则学校就无权选择承包方,必须进行招投标,如果所建设的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则校方有权选择承包方,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招投标也是一种选择。

至于如何避免投包方与招标代理单位串通出现假招标现象,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我国已经颁布了招投标法,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了规范,招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可以通过查看招标单位所出具的招标文件和所招标工程的相应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来看是否是假招标。还可以到有关部门去调查,所招标的工程是否真的存在。

第三、最后,我们还是要强调建立企业信誉管理体系,如果某个企业在招标方面有过不诚信的记录,那么就要求这个企业在今后的招标过程中提供更多有关的招标工程的资料,适当的时候应该由其主管机关指定某个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来代理它的招标行为,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过与投标单位串通假招标的记录,就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问题二:学校引资建设和投资方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因为引资建设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简单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要调查投资方的各种有效证件,必要时应对其商业信誉和资金能力进行调查。以确保合同签订后能够顺利履行。

第二、对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要全,不能有遗漏,如投资什么时候倒位,是支票方式,还是现金方式,对于投资的资金由谁来管理。还有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都应该在合同中有约定。

第三、对每条约定尽可能详细,如,对于违约责任,不能简单说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要写明如何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

第四、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慎重、仔细考虑,对一些在合同中看起来比较不重要的问题也要尽量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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