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日,司法部【1994】055号《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第1条明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机关的证明,均不具有公证的效力”。故律师见证书不是主张权利的合法形式。律师见证书可作为当事入主张权利的证据之一,但不能是唯一证据。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由于律师见证书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所以,对于当事人以此主张权利的,不能以唯一的所谓律师见证书来认定主张权利的合法性。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但不能以单一证据认定该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当事入主张权利需要以直接证据证实,或者以二个以上的间接证据加以证实,不能以单一的间接证据加以证实。故律师见证书作为孤证不可予以认定,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方可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