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签订条件以及应当具备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不过一些地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例如,郑州市房管局制定的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郑州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签订条件是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商品房认购协议应当具备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认购有效期、认购订金、付款方式、证明文件、开发商承诺等内容。但是实际上,开发商出于融资考虑,购房者为了及早预订自己中意的商品房,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主要发生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如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一般都直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签订条件不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前提,可以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也可以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签订。
对于认购协议的内容,不需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认购协议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院可以认定认购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