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 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基本包括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条款,并且开发商接受了购房款,此时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由预约合同变更为实体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