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调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具体处理上,你院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复函
关于强制执行腾房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解决腾房类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于2014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六次会议。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强制执行腾房类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抵押权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仍应在执行程序受保护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管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法院的执行裁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法院确认房屋权属生效法律文书时,应按照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法院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房屋权利应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房产拍卖后,第三人无权以所持土地证分割拍卖款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一并转让并设定抵押。抵押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由第三人持有的,第三人无权就抵押房地产一并拍卖的价款主张土地使用权部分价值的返还。
债务人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可作为强制执行对象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在本案执行中,蔡某之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倒签的情形,其真实性受质疑。某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情况登记表、社员建房登记表、村干部的证人证言以及某食府的工商登记材料,形成证据链的证明力优于蔡某之弟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房产证明
工行宣武支行诉秦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依照现行法律,针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转为现房抵押。基于抵押登记本身具有的公示公信力,买受人对于抵押登记应当知晓。即使买受人不知晓抵押权的存在,亦应认定其对不知晓抵押权登记存在过错。
一别墅多重强制执行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 执行若千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购买了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或已经办理了买卖合同 备案登记或房屋预告登记的,该房屋虽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可以进行预查封。且该通知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