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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如何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的房产
    日期:2020-01-10 点击:327次

    如何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对拥有房地产的人的权利进行登记,包括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记录。

  •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日期:2019-11-18 点击:126次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不明的,如何送达询价或评估报告
    日期:2018-11-23 点击:1096次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不明的,如何送达询价或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获知送达地址的,询价或评估报告无需公告送达,可采取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

  • 执行程序中,如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日期:2018-11-23 点击:1187次

    执行程序中,如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审判、执行阶段,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向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信箱、微信号、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或者以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

  •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日期:2018-11-23 点击:294次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 抵押权有无,应经审判监督而非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日期:2018-01-16 点击:190次

    抵押权有无,应经审判监督而非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当事人所持因土地被征用而使抵押物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就案涉土地使用权无权行使抵押权主张,属于对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的异议,而不属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通过针对执行依据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 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执行问题
    日期:2017-12-18 点击:630次

    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执行问题调整《合同法》中“继续履行”在违约责任体系中的位置是限制“继续履行”违约责任适用的一个简便可行的方法。这种调整并不否认该责任方式的制度价值,只是为了避免其排在责任方式的最前列而带来的“首先适用”的假象与误解。

  •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7-12-18 点击:720次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措施及应注意的问题执行回转是一种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当原申请执行人接到执行回转裁定后,仍不主动返还或拒不返还其依原执行依据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原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

  •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程序
    日期:2017-12-18 点击:330次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程序执行回转在实质上是一种再执行,是在原来的执行程序之外,提起的一个新的执行程序。在这个新的执行程序中,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成了被执行人,而原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则变成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执行工作规定》第 109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回转作为一个新的执行案件应该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条件
    日期:2017-12-18 点击:442次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条件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这是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执行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没有执行内容,不可能发生执行回转。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能立即进人执行回转程序,撤销执行依据只是为结束案件的执行提供依据,此时,人民法院只有据此先行结束执行程序,方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裁定进人执行回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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