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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否定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腾房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
    日期:2021-03-03 点击:144次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否定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腾房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

  •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日期:2021-02-25 点击:102次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房屋次买受人权益排除出卖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审查规则
    日期:2021-02-25 点击:109次

    房屋次买受人权益排除出卖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审查规则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的次买受人对房屋的权利能否排除出卖人(即开发商)的债权人强制执行,在先买受人的权利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时,是否可当然得出次买受人的权利也可排除强制执行的结论。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分析探讨。

  • 最高法5则案例: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未过户能否排除法院执行
    日期:2021-01-05 点击:148次

    最高法5则案例: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未过户能否排除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当该房屋因为其它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查封时,当事人无法以离婚协议约定归属自己来对抗法院的执行。

  • 欠付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日期:2020-03-14 点击:309次

    欠付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应当依照各自的合同来确定,不能混为一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更不能直接归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司法实践中,还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有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对于何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应进一步明确。

  • 如何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的房产
    日期:2020-01-10 点击:346次

    如何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对拥有房地产的人的权利进行登记,包括权利的种类、权利的范围等情况的记录。

  •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日期:2019-11-18 点击:137次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不明的,如何送达询价或评估报告
    日期:2018-11-23 点击:1147次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不明的,如何送达询价或评估报告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获知送达地址的,询价或评估报告无需公告送达,可采取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

  • 执行程序中,如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日期:2018-11-23 点击:1218次

    执行程序中,如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审判、执行阶段,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向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信箱、微信号、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或者以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

  •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日期:2018-11-23 点击:313次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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