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能否出售?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孙成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为了免去“停车难”的后顾之忧,很多人买房子的时候都会一起购买车位,一些因车位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也由此产生。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先生在买房时买到了人防车位,其认为人防车位不算车位,故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和中介一起赔偿车位损失5万元,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2.8万元。
审理中,被告辩称其从未和原告说过案涉车位是有产权的,只是与中介说过房屋带有一个车位,是没有产权的。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车位损失5万元不认可。
经查,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中仅在房屋基本情况的表中注明了车位,却并未对车位的详细情况进行约定。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小区,卖方出售的房屋配备的车位系人防车位,每月需缴纳 20元的租赁费,该车位可以由对应房屋的所有人使用,可以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没有所谓的“车位本”,在产权证上也不能体现。
后经调解,中介认为其确实没有详细核实车位的具体情况,在居间过程中存在失误,愿意退还原告中介费1.2万元,并当场交付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故很多小区的地下室的部分或全部系防空地下室,在非紧急情况下此部分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一样会被划分为车位。此种车位即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各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不相同,但均未否定其使用、收益的性质。所以人防车位一般情况下不影响投资者使用、转让。虽然本案中原告认为人防车位不能算正常车位,但并不影响其对该车位的正常使用。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在居间过程中没有尽到详细核实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义务,导致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等产生矛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