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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何种情况下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当时的规划,在栗国杰与张河生之间有2米的地面应属公共区域。此区域作为栗国杰的出路,同时也作为前排住户张河生的滴水搭架区域。鲁山县人民政府为栗国杰的颁证行为将公共区域划归栗国杰所有,侵害了张河生作为前排住户能够进行滴水搭架的相关权益。栗国杰占用涉案土地上30年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其将公共道路划归其个人所有的理由。
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终审业主胜诉物业公司诉请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买卖学位房纠纷司法裁判规则一例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和深圳市南山外国语学校(集团)对本院的复函,涉案房屋的学位处于“未锁定”状态,可以用于申请学位。因此,被告关于涉案房屋学位无法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一直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或者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这往往会使得次承租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民法典》第719条规定了次承租人可以通过代替承租人偿付所欠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的方式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实践中,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请看本期转载。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在审判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类型很少,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犯罪目的为典型,其他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判决的案件更少。
现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开始大量翻修、新建住房,农村盖房修屋的工程都是由乡村自发组织的建筑队承担,他们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施简陋、缺乏监督管理,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那要是出了安全事故,谁负责呢?来看湘潭县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因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违反限购政策买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房屋购买人购买案涉房屋是否用于居住需要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生存居住权利和基本生活之需。当事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屋,显然不符合基本生存的居住需要,远超过正常的生活居住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双方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但未能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的,原债务是否消灭代物清偿(以物抵债)系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多是以房屋给付替代原欠款的清偿,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债务人的房屋给付为生效要件。在新债务(即房屋给付)未履行前,原债务(即原欠款)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因代物清偿属于新债清偿,如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能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的,原欠款债务并不消灭。
对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对于时间久远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撤销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颁证,必然对众多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须耗费的行政成本亦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