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对小区业主购买的车位、车库,能否比照居住的商品房认定其享有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合意,且合同签订时相关审计机关已经将该工程列入行政审计范围。当事人一方仅以审计机关事后将该工程列入行政审计范围为由,要求认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审计系行政审计,不能成立。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内部承包还是对外转包再审申请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汉昭、姚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当事人就腾达公司与姚汉昭、姚汉林是内部承包还是对外转包的问题产生争议。
合同约定“违约后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能否免除当事人对该违约金主张的举证责任。
拆除违建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具体到拆除违法建筑案件中,行政机关仅以卫星、航空遥感影像图显示涉案房屋形状发生改变进而认定涉案建设整体属于违法建筑、责令限期予以拆除,并未就涉案建设是否具有历史因素、是否含有合法建筑、是否可区分处理、补救充分取证、论证,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明显不当。
最高院指导案例:“以房抵债”适用精解“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房屋买受人未就商品房(车位)申请办理网签或备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无关商品房网签、备案并非买受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网签、备案系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管理性要求,故买受人未就案涉商品房/车位申请办理网签或备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无关。
越级投诉举报实质是信访行为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获得赔偿。
“以房抵债”适用精解“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