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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标准的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利益,亦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应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相关证据,参考借鉴“合理确定性”的标准、自身利润标准等综合分析,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被挂靠人已与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的,挂靠人能否再要求自行与发包人结算
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学位保证义务兼具默示契约约定义务和瑕疵担保法定义务的双重特征,违反该义务产生普通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的后果,守约买受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并主张减少价款。减价金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的,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酌情认定。
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不相同,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付款事实表示认可,尚不足以认定已经实际付款,还应查明购房人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案外人仅提供交房手续及入住通知的,不足以认定其已合法占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对执行标的享有实质民事权益的实际权利人依法进行保护,又要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案外人应对执行标的事实上控制、管理,具有占有的客观外在表现。案外人除房屋开发商出具的办理入住及物业等相关手续的《通知》,以及请物业公司给予办理相关交房事宜的《商铺回执单》外,未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等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客观上占有或实际控制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商铺。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须履行一定行使方式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因此只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权。发包人辩称建设工程承包人仅在“催款函”中宣示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房地产企业破产,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能否优先受偿虽然彭顺丽、谢九乐与金穗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内部认购申请书》,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款项属于《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款项”。基于对案涉购房消费者的统一平等保护以及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平,应认定彭顺丽、谢九乐作为购房消费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长城资产广西分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予以受偿。
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购房者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形时有发生,在按揭贷款买房模式下,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又导致购房者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在此情形下,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返还,争议很大。
已经抵押的房产,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房产,作为中国家庭中最重要的财富,《民法典》对房产中的买卖、租赁、抵押、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治理等都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小编汇总了《民法典》中涉及到房屋买卖问题。
别除权优先受偿范围不包括抵押财产的租金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范围,依法应当仅限于特定的担保财产,因担保财产产生的租金收益不在优先受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