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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房产交易综合指南栏目: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小产权房买卖、经济适用房买卖、回迁安置房买卖、房改房买卖综合指南,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流程,房产抵押登记注销程序,房屋买卖合同交易税费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房屋买卖验房收房的技巧及流程注意事项,房产物业交割手续,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所需材料等。

  •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日期:2012-04-30 点击:456次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预售许可证编号;(二)发展商名称;(三)项目名称;(四)项目坐落地点;(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地块编号;(六)《房地产证》编号、栋数;(七)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八)发证机关、有效期;(九)附注内容等。

  • 什么是现房和期房?现房和期房是什么意思?
    日期:2012-04-30 点击:512次

    什么是现房和期房?现房和期房是什么意思?根据房屋存在状态,商品房可分为:现房和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 房地产登记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4-29 点击:471次

    房地产登记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设定、转移、变更、终止房地产权利的行为。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的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法定的手续。房地产登记有三个方面作用: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 房产律师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性质及内容
    日期:2012-04-29 点击:419次

    房产律师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性质及内容 专有部分所有权 所谓专有,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那部分。构造成上具有独立性,又称物理上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少与建筑物其它部分完全隔离,专有人可以排他的,独占的予以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使用上的独立性,又称机能上的独立性,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予以判定,主要看上否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符合建筑物使用目的的内部专用设备。

  • 房产律师解析商品房出售的条件及程序
    日期:2012-04-29 点击:601次

    房产律师解析商品房出售的条件及程序 商品房出售条件(1)商品房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已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商品房工程竣工;(4)买卖双方根据规定缴纳契税、营业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交易手续费等税费。(5)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购房人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

  • 商品房出售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日期:2012-04-29 点击:531次

    商品房出售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由转让人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
    日期:2012-04-29 点击:485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对世性要通过一定的事实体现出来,而世人也正是通过某种权利表征手段,来判断某物之归属主体及其所有权范围和负担情况。物权表征形式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占有,另一种是登记。对于动产而言,占有人一般被推定为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簿或登记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这两者分别被称为占有对动产的公信力和登记簿对不动产的公信力。

  •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2-04-26 点击:424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三)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四)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无偿收回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5 点击:632次

    无偿收回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 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及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2-04-25 点击:572次

    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及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如何处理 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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