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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购房指南:合同签订,按揭贷款,交易税费,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二手房买卖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 银行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流程,按揭贷款手续材料;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验收技巧;验房程序,收房程序,;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交割流程;过户流程,过户程序,过户手续材料;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交易税费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房屋买卖验房收房的技巧及流程注意事项,房产物业交割手续,房屋买卖过户流程,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所需材料等房产律师综合解析。

  • 买车位?你该知道车位产权这些事!
    日期:2024-01-10 点击:11次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的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最长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业主在签合同时最紧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要问清“年限”,如果到真出问题的时候就只能通过打官司才能解决了。

  • 房屋相关面积概念汇总及计算方式
    日期:2023-12-30 点击:13次

    房屋相关面积概念汇总及计算方式建筑面积:是指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 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日期:2023-12-28 点击:22次

    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对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登让(俗称交房和办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或者出卖人虽已交付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忘记到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问题涉及买受人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实务及理论界亦争议颇多。

  • 一房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3-12-10 点击:68次

    一房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 案涉项目在已有物业公司进驻、小业主进行装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实际交付使用
    日期:2023-11-29 点击:9次

    案涉项目在已有物业公司进驻、小业主进行装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实际交付使用

  • 购房时如何防范开发商“一房二卖”情形的发生?
    日期:2023-11-23 点击:10次

    购房时如何防范开发商“一房二卖”情形的发生?在期房买卖交易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开发商将期房卖给消费者后,因其他原因又将同一套房转卖出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三种方式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

  • 购房人如何规避烂尾楼风险?
    日期:2023-11-04 点击:37次

    购房人如何规避烂尾楼风险?首先,在房产施工缓慢或者停工的情况下,如果购房人进行短期等待即可收房,那么继续等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其次,一旦房地产公司几无交房的可能,此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购房人的利益、帮助购房人规避烂尾楼风险至关重要。

  • 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日期:2023-11-03 点击:41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 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日期:2023-09-22 点击:20次

    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交易前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应使用简称或缩写。

  • 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
    日期:2023-09-18 点击:16次

    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就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干预私权领域。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并不围绕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问题,而是将诉讼焦点集中在是否违约方面,其结果通常是由于违约方并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人民法院自然仅就违约方是否违约作出裁判。违约方若再主张违约金过高而申请调整,则由于裁判已经作出,而只能另外单独提起调整违约金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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