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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 >> 综合指南

无偿收回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5 来源:房产纠纷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63次 [字体: ] 背景色:        

1.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房产律师解析:根据《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房产律师解析:根据《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一)公共利益需要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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