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现售条件的证明文件备案的规定。通过备案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来检查商品房现售条件是否满足,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纠正。
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一定条件,预售由于不确定因素很多,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性的许可制度,不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对于现房销售,《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视售的条件,但现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没有必要再进行强制性许可。因此,《办法》对现售实行备案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证明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现售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以罚款。
《开发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将项目手册备案,是《开发条例》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