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行政补偿问题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对房屋征收市场价格补偿的理解问题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各种因素基本相当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被征收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其拆除,超出委托实施范围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法律后果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但征收实施单位在涉案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称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已经明显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是否需要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应当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采用的是“重大明显违法”有限性审查标准。即对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或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根据。
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利益,本质上仍属于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应严格按照同住人标准予以认定。女儿出嫁后户籍迁出且随夫家居住,则其居住利益应当在夫家中予以保障,离婚后仅将户籍迁入并不当然具有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反之,如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籍及搬出居住,或离婚后不仅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因尚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拆迁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是其基于拆迁人的民事主体身份获取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