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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专栏简介

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 哪些主体负责具体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工作?
    日期:2023-11-30 点击:43次

    哪些主体负责具体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 当事人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
    日期:2023-11-30 点击:23次

    当事人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虽未经登记机关予以产权登记,但在没有证据排除案涉房屋归该当事人实际拥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可其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地位。

  • 一文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日期:2023-11-25 点击:38次

    一文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征收主体需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征收主体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是营利性质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进行监督,并要对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责任。

  • 被拆除腾退人身份的认定思路
    日期:2023-11-23 点击:64次

    被拆除腾退人身份的认定思路现在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腾退,故本案中侯某喜的诉求实际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之前案件中遗留的损失问题。关于冋迁安置房,依据《实施方案》第二条,结合侯某喜的户籍状况,可知侯某喜并非被拆除腾退人,不能被认定为被安置人,故侯某喜不应享有回迁安置房,故该项拆迁利益与侯某喜无关;关于房屋周转费,依据《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可知该项拆迁利益与回迁安置房挂钩,故该项拆迁利益与侯某喜无关。

  • 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处理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法定职责
    日期:2023-11-22 点击:39次

    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处理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法定职责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认为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应向村委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处理当事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如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 行政机关对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
    日期:2023-10-30 点击:23次

    行政机关对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合法使用土地及地上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涉案强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实施强制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履行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同时,结合(2017)最高法行申6327号、(2019)最高法行申3589号等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案例来看,一般来说,是否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是行政机关对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程序的主要区别。

  • 为土地征收而实施的旧村改造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系委托实施
    日期:2023-10-26 点击:35次

    为土地征收而实施的旧村改造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系委托实施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128号行政判决认为,《旧村改造责任书》、78号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桥西区政府系本次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亦为受益主体,林庄居委会是按照桥西区政府委托实施房屋拆除行为,桥西区政府应为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桥西区政府拆除林建国房屋的行为违法。桥西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 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33次

    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安定区住建局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向宁某某交付安置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安置协议》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确,且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宁某某的实际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即安置房屋可以产生的收益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安定区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某某交付已经竣工的三套房屋(具体略),对于尚未竣工的房屋,由安定区住建局用同等位置、相同面积的房屋给予置换,差价按《补偿安置协议》执行。二、安定区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某某支付违约金21000元。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 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74次

    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故徐某某在按照安置补偿政策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其再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交付剩余100㎡的安置楼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 王某某、陈某某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
    日期:2023-09-24 点击:61次

    王某某、陈某某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良渚街道办与王某某户经协商订立协议对安置事项作出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某非王某某户内人员,且其户籍不在辖区范围内,自然也非属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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