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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专栏简介

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 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日期:2023-09-14 点击:26次

    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在审查征收决定时应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是否完整,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 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坚决撤销!
    日期:2023-09-05 点击:26次

    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坚决撤销!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 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政府实施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
    日期:2023-07-29 点击:55次

    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政府实施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案涉房屋原为招商引资项目,后因征收被拆除。据此,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产权手续,但当事人对于该房屋仍具有一定信赖利益。当事人自行将其房屋拆除是为配合政府实施项目建设,不能以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

  • 违法强制拆除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日期:2023-07-28 点击:22次

    违法强制拆除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经因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文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强制拆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拆除。

  • 对拆迁范围内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的房屋的性质认定及赔偿标准
    日期:2023-07-15 点击:48次

    对拆迁范围内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的房屋的性质认定及赔偿标准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现在难以划分实际用于居住和经营的具体面积,对涉案房屋价值亦难以准确评估。法院参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时结合现在同地段类似住宅及经营用房市场价格,同时考虑该房屋的结构、成新、实际用途等具体情况,综合酌定赔偿数额。

  • 乡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合法?
    日期:2023-06-29 点击:39次

    乡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合法?张某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本案中,张某所建超市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该超市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该超市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占地。

  • 违法强拆违法建筑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
    日期:2023-06-24 点击:63次

    违法强拆违法建筑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此处两种举证责任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不利后果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否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将无从举证。而对于损失数额,被告穷尽举证手段仍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诉求合理酌情确定,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求。

  • 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
    日期:2023-06-24 点击:108次

    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相关单位应尽快书面告知未领取相关款项的被征收人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款项;被征收人仍然拒绝领取的,应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尽快履行征地报批义务,并在取得相应的征地批复后,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 拆除违法建筑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日期:2023-06-23 点击:82次

    拆除违法建筑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搭建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后,因当事人未依法自行改正,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该责令改正通知属于处理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依附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未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非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确定
    日期:2023-05-21 点击:73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确定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经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附着物被拆除、损毁,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系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所为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被推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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