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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居住权?
答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举例而言,老帅和老美是晚年再婚夫妻,老帅担心自己去世后老美没有地方住。因此在与自己儿子小帅商量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将房产留给儿子小帅继承,同时在房产上为老美设立了居住权。这样,去世后,房产顺利给到了儿子小帅继承,而老美也可继续在小帅所有的房屋中居住,老年生活得到了保障。
问
居住权的设立有哪些特点?
答
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简单来说,即使是在遗嘱、居住权协议中明确为某人设立了居住权,如不经过登记,居住权就不生效,因此设立居住权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居住权的设立尊重意思自治。
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可以通过遗嘱或合同的方式约定居住权的对价与支付方式,也可就其他有关内容一并进行约定。
第三,居住权的登记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
以上海为例,具体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各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居住权设立时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
居住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居住权合同为基础。
居住权合同内容需至少具备和明确《民法典》所规定的几个要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法定内容外,设立居住权的主体还可就其他有关内容一并进行约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比如居住权的解除条件、有偿取得居住权时的价款等。
问
居住权消灭有哪些情形?有哪些特点?
答
居住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居住权人死亡,其二是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的消灭需要进行注销登记。居住权的注销登记由设立登记部门负责。
问
居住权有哪些限制?
答
第一,居住权不得转让,享有居住权的人只能自己住,不能把房子让给别人住,居住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也就是说,居住权无法被继承或遗赠;
第三,设有居住权的住宅特定情况下可以出租,但这仅限于居住权合同对此有特别约定的情形。
问
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居住权呢?
答
第一,以房养老。许多老年人常担心将唯一的房产给子女后,自己将面临无房养老的问题。此时可通过在相关房产上为自己先行设立居住权,以保证自己能够继续在房屋中继续居住。
第二,离婚后再寻住处的过渡期。许多离异家庭往往在婚姻持续期间内仅拥有一套住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则将房屋卖出或仅给予一方,此时双方或其中一方很有可能面临未有新住处的尴尬局面,因此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设立居住权用以过渡。
第三,再婚后的晚年住房保障。许多独身老年人在晚年会选择“黄昏恋”,但再婚后却会面临配偶去世后与其子女就再婚房产的争夺问题,往往面临被赶出家门、老无所依的情况,因此可在再婚时与配偶或配偶去世后与其子女协商设立居住权,从而保证自身“有房养老”的权利。
第四,以设立居住权代替容易引起争议的遗赠扶养协议。许多老年人在晚年时并未得到子女的赡养,而主要是由看护或保姆照顾,也因此对其产生较高的信任度,会选择将自身的房产遗赠或直接赠与给他们,但也会带来极大的家庭压力与社会压力,此时可考虑设立居住权来代替相关的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使其能够在老人去世后继续居住在相关房屋内,同时也避免其他道德问题的产生。
第五,其他可以适用居住权的情形。
问
设立居住权存在哪些风险?
答
第一,设立居住权会降低房产的抵押或执行金额。也就是说,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如果向银行抵押贷款或者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价格会比市场价低。
第二,房产被征收时,相关补偿数额与补偿方式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三,居住权的设立会影响房屋的出售与出租价值。这点很好理解,如果房屋上存在居住权,承租人和买房人都会存在疑虑,从而影响房屋的价值。
第四,同一房屋可能会设立多个居住权,给居住权人带来不便。比如一栋房屋上存在多个居住权,但房屋的大小不足以让这么多人居住,从而产生纠纷。
第五,居住权提前消灭时,完成注销登记可能存在困难。如果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约定了合同解除的相关事项,且解除条件达成,这种情况下居住权人可能并不愿意配合完成注销登记,对所有权人来说存在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