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对农民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必须严格进行控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对实现公益目的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在土地征收行为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表现为一种对立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剥夺和限制私人利益为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在作出土地征收决定时,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限范围。
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以国家行政权力为依托,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国家一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某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按期出让土地,不得无故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国家以各种强制性手段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土地征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征收,土地征收应予以合理补偿。土地是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失去土地,农民将会失去基本的生存依靠,因此,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征收不同,必须进行补偿。
补偿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各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进行,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有关社会稳定大局的事情,也是土地征收纠纷出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因此各地政府应当予以重视,虽然土地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但是政府应当主动监督土地补偿金和其他费用的到位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