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使最高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这种行为事实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牺牲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由于土地征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
国家为了严格保证土地征收的依法进行,制止违法越权批地,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有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权限批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一是基本农田;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