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本案原告A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B经营部,被告B经营部又将工程中的劳务工程转包给无劳务承包资质的个人即被告梁某,上述转包行为均无效,故原告A公司、被告B经营部对于因受害人杨某某受伤、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A公司已向受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向杨某某的雇主即被告梁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B经营部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其应当对被告梁某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农村自住建房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在农村建房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分摊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要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承包人与具体施工人构成雇佣关系,如施工人受伤或造成第三人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无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施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事工程。部分业主以加装电梯影响其采光、通风、噪音为由拒绝的,法院不予支持。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后反悔的,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认可其反悔行为。业主应为加装电梯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对可能存在的不便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阻碍电梯安装的应依法判决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同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该赠予行为全部无效。
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者有权对案涉人防车位使用、管理和收益,同时也没有禁止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在此情况下,万科新都置业作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利人,可以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收益权利进行转让。邓渝雯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即清楚知晓车位为人防车位,也知道使用该车位亦应遵守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邓渝雯主张万科新都置业出售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当“相邻权”被侵害了怎么办?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法院必将作出公正裁判。
监管部门对于资金支付、房产过户的全流程都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购房者的权利。代购行为绕过了有关部门的资金监管,一旦产生纠纷后损失难以追回,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购房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自己心仪的房产,不要轻信他人“内部渠道”、“特殊关系”等花言巧语的诱导,以免遭受房财两空的损失。
开发商于2017年10月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王某认为房屋的供水、供电设施均未按合同约定接入城市供水、供电管网,其中供水设施没有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供电设施则为物业公司转供电,是一种违法供电模式,应当结合合同约定予以纠正。因王某与开发商就上述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将供电设施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按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分户装表供电;将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农村中侵害“外嫁女”权益多出现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方面,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针对“外嫁女”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用来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被业主私自封闭后扩展为卫生间,物业公司认为设备平台属于共有部分,并送达整改通知书。业主则认为设备平台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整改通知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