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系共有,岂可随意赠他人
——方某诉刘某某、马某赠与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同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该赠予行为全部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于1995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方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交往,期间马某为刘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小汽车一辆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某转账共计花费80余万元。2021年,方某遂以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侵害其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在与原告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被告刘某某在明知马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交往,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马某在此期间,隐瞒妻子方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转账给刘某某并为其购买房屋、车辆等,损害了方某的合法权益,方某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产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马某将与原告方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方某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案例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若无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要严格遵守财产法定共有。同时,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Q:如何理解夫妻“所得”,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针对的是已享有财产权利而非对财产取得占有。如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未实际占有,但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再如一方的父母在婚前死亡,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这笔遗产应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均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是否可依据民法典1043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进行起诉?
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非调整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依据。因此若仅以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Q:婚前购房及婚后以个人资产购房,房屋如何归属?
Q:夫妻关于忠诚协议、财产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财产制度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实行法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也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订立财产制契约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但只有夫妻关系成立时所订立的财产制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承办法官:黔南州贵定县人民法院 杨先茂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