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较为普遍,故离婚时该部分出资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系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本案的主要意义在于如何将民法典实施以前当事人约定的居住权与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衔接起来,并经由司法裁判细化居住权制度的应用场景,使得该项权利在实践中落地生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中的权利能否转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不得转让相关权利,且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被征收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并通过一定形式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即可,该转让行为无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
户籍、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特定业务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人)请求排除被告对自己及配偶(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至于原告的配偶(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并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
未提供物业费、水电费的转账记录及缴费原件,不足以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涉“学区房”纠纷的法律问题区分开发商宣传的“学区房”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开发商宣传的“学区房”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且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存在重大影响的,该广告和宣传应视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要约附属于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购房者基于此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视为对广告内容产生了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受疫情的影响,有些楼盘确实存在受工人流动限制、停工等导致工期延误、竣工验收放缓等情况。那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怎么办?逾期交房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