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腾退安置补偿争议案(“外嫁女”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3日,王某(女)在其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但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王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某部门提交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不服该部门所作答复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了解到涉案背景情况:1994年王某从A村外嫁。2006年,王某经生效民事析产判决分得A村宅基地上部分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12年,A村启动腾退改造项目,案涉房屋位于腾退项目内。2012年8月13日,案涉房屋被拆除。村委会认为王某是“外嫁女”,以其户口不在本村为由不予认定为安置对象,且案涉房屋所在宅基地上所有房屋早已悉数补偿完毕。王某与村委会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问题多年未解决。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基于其合法拥有的房屋被拆除,在腾退补偿安置中具有获得相应财产补偿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以其不具有本村户口,认定王某不具有获得补偿的资格,进而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判虽无不当,但本案处理应注重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王某的实质诉求和程序空转问题突出等情况,检察机关开展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走进村委会,多次释法说理、沟通协调,研究化解争议之法;主动上门做当事人工作,疏导情绪、讲清法理,促使几方当事人从拒绝、抵触到理解、配合,突破沟通障碍,最终通过重新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彻底解决争议根源。检察机关以促成和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了近十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
三、典型意义
农村中侵害“外嫁女”权益多出现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方面,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针对“外嫁女”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对生效裁判全面审查、精准监督基础上,重点审查行政争议背后的根源性问题。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既要综合腾退政策、户籍待遇等考量因素,还要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也符合户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调解促和解,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以争议化解维护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真正实现“监督一件、治理一片”的良性效应,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为农村地区处理类似难题提供了示范。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