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被据为己有怎么办?
作者: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宋建道,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一个小区,相邻两家的中间有一区域,这家业主说是公共空间,另一家则不承认并擅自做主封闭起来,那么,小区的公共区域能否擅自占为己有,让我们看看近日由淮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杨某与殷某均为淮安区某小区同层业主,二人房屋之间有一面朝南的空间,按设计图纸,该公共部分是业主安装空调的地方。2020年4月,殷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该公共空间进行装修改造封闭,并建成了一间可以使用的储藏室,致杨某无法在该空间安装空调。杨某在与殷某多次交涉要求拆除清理公共区域的建筑无果后,于2021年2月4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殷某将该公共空间恢复原状。
殷某辩称,案涉区域不能确定是公共架空调位置,业主不能因为自己合法权益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邻居安装空调时,产生了噪音或对通风、光照形成影响,就违反了相邻权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行为人殷某没有经过小区业主及有关部门批准对案涉公共空间进行装修改造封闭,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导致杨某无法使用该空间,殷某有过错,侵犯杨某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杨某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殷某应拆除该空间的装修,恢复原状。最终法院判决殷某将案涉公共空间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当“相邻权”被侵害了怎么办?第一,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第三,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法院必将作出公正裁判。